发布时间:2024-11-27
夫妻离异时,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独自承担。12年过去,当年的孩子长大成人,却被母亲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用。有人说女方理亏,于情于理都是没脸和女儿开这个口的;也有人觉得有理,认为儿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这几天,台州临海法院就经办的这样一起让人唏嘘的案件,最终法官的态度是“应该赡养”,女儿本人也表示愿意。
因重病夫妻离婚女儿由前夫一手带大对于48岁妇女洪某来说,命运对她来说并不友好。1993年洪某和丈夫沈某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底两人登记结婚,夫妻俩在南京打拼,日子过得不错。次年12月,女儿小玲出生了。
本来这样一家三口的日子越过越好了,可洪某的身体状况却一天不如一天。吃了很多药,看了很多医生,都没见好。最终,洪某被确诊为癫痫病。洪某于2004年1月初开始住院治疗,病情却没有太大起色。
随着治疗的深入,医疗费用的增加,一家人越来越感到经济的压力。为了这个家不被无底洞一般的治疗费用拖垮。2008年,洪某和沈某协议离婚,女儿小玲判给沈某抚养,考虑到洪某的身体状况和经济能力,无法参与抚养小玲,赡养小玲的担子由沈某一人扛下。
离婚时,念及多年夫妻情分,沈某还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的洪某经济帮助50000元。12年后母亲走投无路不得已她到法院起诉了自己女儿因为疾病,导致自己家庭破碎,洪某精神受到打击,原先就不好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不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而且要医治和长期服药。无人照顾的她只能在养老院生活,费用全靠低保补助和自己的哥哥资助。然而,10余年后,因为洪某的孩子已成年、残疾证到期、名额不足等多个问题,今年民政部门取消了她的低保资格,洪某拿不到原来的补助了。
65岁的哥哥条件也不算好,实在负担不起洪某每月上千元的开支了。走投无路,接下去的生活怎么办?“这些年,女儿不是你不养,是你没办法养,怎么说你当年怀胎十月,生她这么辛苦,也把她拉扯到了12岁,她现在总不能不管你死活吧?”出于无奈,哥哥和洪某打着商量,希望外甥女能赡养洪某。
联系了前夫沈某一商量,对方当即表示反对。“小玲刚结婚不久,这个事情可能影响她的家庭,你没帮上女儿什么,就不要打扰女儿的幸福吧。”作为母亲,洪某当然知道女儿生活也不易,但是眼下除了女儿,她也没有谁可以依靠一下了。无奈之下,她选择了起诉女儿。
法院支持赡养要求女儿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承办法官鲍仲德联系到小玲本人,和她讲了让母亲的情况。小玲倒也不抗拒。“毕竟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她离开我和没有抚养我,也是因为身体原因,并非她本意,我怎能记恨她呢?”不过小玲表示,自己和丈夫常年在江苏生活和工作,加上现在已经怀孕不适合长途奔波,委托了自己的丈夫过来协商。
小玲告诉经办法官,自己以前确实因为母亲不管自己而心里埋怨,但现在自己也快当母亲了,更能体会到做母亲的不容易,所以亲生母亲洪某这边有啥需要,她都会尽可能提供帮助和支持。“虽然家里条件并不宽裕,但是赡养义务我不推脱。
”日前,经调解,双方同意先解决无法申请低保的问题,尝试向民政部门申请洪某的低保补助,不足部分再由小玲支付。洪某也主动向法院撤回了起诉。法官鲍仲德介绍,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鲍仲德法官表示,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子女成年后不能要求免除赡养的义务。“本案中洪某因病无法抚养小玲,即便12年未受母亲照顾,小玲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当然父母也不应该把子女赡养当做理所当然,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或者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法律层面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陈栋通讯员罗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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